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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作者:新华社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11-29 11:14:55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 林晖、安蓓、陈炜伟)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针对2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何重大意义?

答: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保护产权是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各类财产权都要求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保障。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创造良好预期、增强社会信心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做到这一点,保护好产权尤为关键。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公平是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公民财产权得到平等有效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必须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公民产权权益和创新收益,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着力解决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

问:我国产权保护有哪些重点问题需要解决?

答:一是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产权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一些法律制度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相关立法应按照“同等保护”的标准逐步调整完善,具体执法司法行为应按照“同等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二是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地方由于司法不够公平、不够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一些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妥善处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为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对稳定社会预期意义重大。

四是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问题。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少数地方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干预司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一般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处置涉案财产时任意牵连合法财产等,这些行为导致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企业主财产权受到侵害。要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使司法成为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五是营造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产权涉及每个企业和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通过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加强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舆论引导,让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让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发挥政务诚信的表率作用

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中如何规范政府行为?

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产权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保护产权的作用发挥还不够,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保护产权,政府必须带头作出表率。一是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三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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