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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2 15:50: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市大气办和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在廊坊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函〔2019〕648号)、《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大气办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发生在霸州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范畴。

(四)方案体系

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是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应急操作方案及相关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构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体系,相互衔接、相互支撑。

(五)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1.以人为本,有效减排。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完善日常管理,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科学制定减排清单,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及时预警,科学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减缓污染程度。

3.绩效评级,差异管控。依法依规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原则,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5.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应急工作各环节依法、依规、有序、高效执行。

6.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在廊坊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完成市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方案制定等相关工作。

总指挥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市指挥部成员。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监督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以及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生态环境分局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设立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和会商组。

成员单位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三)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区、办)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方案制定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机构。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随时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PM2.5专家组随时通过空气质量实时管控平台,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以及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3-5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为会商提供依据。

(二)会商

气象、生态环境部门和PM2.5专家组适时开展会商,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并将会商结果向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为我市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发布

接到上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我市立即组织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降级和解除

接到上级发布的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后,我市立即组织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三)预警级别调整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提升或降低(解除)应急响应。

(四)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程序

1.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接到上级发布的预警相关信息后,我市立即发布预警相关信息。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接到发布的预警相关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2.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部门利用交通诱导屏在预警期间每半小时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同时,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3)市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除录播、转播节目外);

(4)市电视台、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霸州分公司等,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除中央、省、市新闻类节目外);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平台,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市委网信办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市广播电视台要在新霸州报上,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方案修订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了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增强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办)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应急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应督导、指导相关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急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实施方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订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和小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发改、科工、交通、商务、供电等部门),下设方案文本编制组、绩效评级管理组、减排清单编制组、征求意见调研组等,必要时聘请行业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效率高效、效果明显的工作体系。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涉气生产工序,确保真实准确。要逐个排查涉气企业,做到无遗漏、全覆盖;要逐一摸清涉气企业生产工艺、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要明确涉气企业的涉气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优先管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要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做好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准备。长期停产的企业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

(三)精准开展绩效评级

1.绩效评级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和省规定的应急减排措施绩效分级有关规定,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对工业企业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未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分级指标,明确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全市范围内同一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保持一致。

2.绩效评级原则

(1)“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否定”原则。原则上,存在以下八方面问题的,不得评为A、B级:两年以来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自动监控数据不能稳定达标,出现多次超标的;存在无证排污、未批先建、批件不符情况的;群众反映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来信来访较多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没有按照整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或者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锅炉等使用燃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大宗物料和清洁汽车运输比例低于80%的。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廊坊市要求对我市企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工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应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填报减排清单

1.确定应急减排基数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2.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简称:《部技术指南》)、《河北省十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简称:《省技术指南》)和《廊坊市非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暂行)》(简称:《市指导意见》)等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说明,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应急减排项目内容清单

严格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五)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正面清单。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工业企业

包括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环保“领跑者”企业,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以及零排放和微污染涉气企业等。

清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此类企业开展核查,逐一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逐一开展评估工作。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帮扶提出治理方案,尽快进行整改,确保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对重点出口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生产任务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管控。

2.重点建设工程

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名单应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廊坊市确定的本地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应开展走访帮扶,全面排查,严格治理标准,组织达标评估验收,根据本地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地重点建设工程正面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应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即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苫盖100%、出入车辆冲洗100%、施工地面硬化100%、拆迁湿法作业100%、渣土密闭运输100%),实现“两个全覆盖”(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3.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生产类企业,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此类企业应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原则上,此类企业应达到 B 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由市政府集中选取,此类企业应为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并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保障类车辆

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运送氨水等危化品车辆除外)。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限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要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保障类重型载货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六)严防“一刀切”

方案修订,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按照部、省和廊坊市工作要求,细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一厂(场)一策”工作内容,严防“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措施。

1.严防响应“一刀切”。应急响应时,要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2.严防限行“一刀切”。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救援、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3.严防措施“一刀切”。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七)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督导、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我市发布预警时,原则上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即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会商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确需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报廊坊市同意后实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工业企业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部技术指南》、《省技术指南》和《市指导意见》等规定编制的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国四及以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部技术指南》、《省技术指南》和《市指导意见》等规定编制的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不达标的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国四以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部技术指南》、《省技术指南》和《市指导意见》等规定编制的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不达标的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市指挥部将结合实际,统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会商、接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制度保障。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将开展“双随机”“回头看”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的,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原则上不能超越应急方案中规定的范围。配合廊坊市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评价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进行复核,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立即降为C级处理。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八)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方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廊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廊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督导考核组对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对督导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市指挥部,对工作缓慢、落实不力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工业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实施方案、操作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九、实施方案管理

(一)方案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应急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方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方案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廊坊市指挥部备案。

(四)方案修订。《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廊坊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进行修订的;

十、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10月16日印发的《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

1.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 职责分工

2.强制性减排措施成员单位分工表

3.企业“一厂一策”公示牌

附件1

 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及职责分工

 一、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委书记、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科工局、市水务局、市教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报社,供电公司,移动通信霸州分公司、联通霸州分公司、电信霸州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霸州分公司等部门和各乡镇(区、办)主要负责同志。


二、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

      

办公室

生态环境、发改、住建、科工、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

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决定;

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

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编制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测预报组

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的观测和监测,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信息;

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导考核组

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科工、应急管理等部门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及应急值守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到位或违反通知要求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商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PM2.5专家组组成

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响应及总结评估和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各组由排在首位的部门牵头工作

三、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1

市委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督导电视台、报社等主要新闻媒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司法局

从法律角度审查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发改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协助上级发改部门汇总统计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名单;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财政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的服务,向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生态环境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的观测,向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监管企业限产、限排和停产的工作;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的制定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非道路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住建部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按照辖区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及非道路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作。

负责对主城区道路的湿法作业、清扫保洁等抑尘工作;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交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组织落实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非道路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监督管理;

加强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对渣土运输扬尘、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统筹制定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

落实机动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科工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对工业企业料堆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水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水务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负责组织落实水务工程非道路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教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督导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督导各体育机构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项目等活动;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农业农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组织落实非道路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商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负责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对工业企业外贸订单情况进行核准、统计和汇总,并报市大气办;

负责区重点区域加油站加大管控力度;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加大对原散煤经营点、流动销售散煤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源头管控;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督导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市卫健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

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市应急管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市广播电视台、市报社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提示、建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以及重污染天气知识的宣传和正确舆论导向等工作;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移动通信霸州

分公司、联通霸州分公司、电信霸州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霸州分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各乡镇(区、办)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全面工作;

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强制性减排措施成员单位分工表

预警级别

强制性减排措施各成员单位分工

 

黄色预警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各乡镇(区、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相关工作。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住建、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国四及以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相关工作。

三、面源管控措施。

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相关工作。

各乡镇(区、办)负责砂石料厂应停止露天作业相关工作。

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相关工作。

城管、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相关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相关工作;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相关工作(冰冻期除外)。

四、公安、城管等部门分别负责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相关工作

 

橙色预警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各乡镇(区、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相关工作。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住建、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不达标的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国四及以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负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相关工作。

三、面源管控措施。

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相关工作。

各乡镇(区、办)负责砂石料厂应停止露天作业相关工作。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相关工作。

城管、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相关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相关工作;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相关工作(冰冻期除外)。

四、公安、城管等部门分别负责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相关工作。

 

红色预警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各乡镇(区、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相关工作。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住建、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不达标的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国四及以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负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相关工作。

三、面源管控措施。

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相关工作。

各乡镇(区、办)负责砂石料厂应停止露天作业;

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相关工作。

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相关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相关工作;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相关工作(冰冻期除外)。

四、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相关工作。

 附件3

企业“一厂一策”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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