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1.本市益昌路(东环路、北环路)、106国道、胜利道、昆山路、112国道市区段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
2.本市辖区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内。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客货运船舶运输等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打桩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工业钻探设备、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柴油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营运车辆、监测车辆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内,全天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机械设备清出禁用区。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