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霸州市自来水厂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示
项目名称:霸州市南水北调地表水厂配套工程项目
甲 方:霸州市人民政府
乙 方: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诚信为本、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此共同恪守。
为了进一步推动霸州市水务产业发展,更好的服务当地社会经济,保障南水北调来水后顺利通水,甲乙双方拟在南水北调霸州市地表水厂配套工程(包括地表水厂主体工程、附属设施、配套管网等)、自来水供水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
一、合作前提
甲方同意以实施南水北调地表水厂配套工程项目为契机,整合现有水务资源,引进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发展霸州市的水务事业。
二、合作原则
1. 市场化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在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障供水服务的基础上,按照价值规律进行市场化的运作,保证投资双方的利益和合理的投资回报。
2. 规范化原则
坚持规范化、标准化运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合资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的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
3. 互惠共赢原则
互相尊重、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设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完成城镇供水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一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
4. 和谐稳定原则
在合作过程中确保当地的供水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政府、企业和城市居民利益。
5. 可持续发展原则
立足现状、长远规划、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可靠的供水服务。从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设定合作方式和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甲方拟用于出资资产
甲方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增资与乙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四、合作方案及实施步骤
1.关于项目公司设立
乙方以货币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乙方控股项目公司(乙方持股比例应在70%以上)。
项目公司设立后,甲方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向项目公司增资。
甲方原有水务资产在乙方母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开发区域内的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供水项目建设
新供水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新供水项目选址及相关建设手续甲方予以政策支持。
五、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公司经营范围依法授予项目公司原水、自来水的特许经营权。
(2)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并提供政策支持与指导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完成自来水公司划转及土地变性确权工作。
(3)争取工程建设国债资金或中央及省市财政补贴。
(4)对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优化进行论证、审批。
(5)负责关闭项目公司达到供水条件区域内的自备井,关闭自备井不力,致使水量达不到约定数量而导致的项目公司的亏损予以补偿,对不具备供水条件造成供水量达不到约定产生的亏损不予补偿。南水北调日供水量及价格由双方在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确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公司向用水户提供接水服务,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2)项目公司按时收取水费,进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经营管理。
(3)项目公司可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水厂运营管理,并支付合理费用。
(4)水厂运营关乎全市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项目公司要配合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划。
六、项目公司的定位
1.项目公司的职能
按照供水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供水工程(包括水厂、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统一提供服务范围内的自来水、原水服务,负责供水规划区域内的供水管网建设,征收自来水水费。
2.项目公司的供水经营范围
乙方母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开发区域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向甲方下属霸州市自来水公司有偿提供合格水源(供水接口点由乙方确定)。
3.项目公司的经营目标
贯彻最新的水务发展理念,规划、建设和运营水务设施,提升供水处理能力,确保地区用水安全,承担供水安全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实现企业利益、地方利益共赢。
七、水价核定标准
自来水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核定。水价的制定要考虑入区企业及当地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确保项目公司能够保持合理收益。
八、特许经营权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甲方同意经营权期限届满后优先授予项目公司原水、自来水的特许经营权。
九、项目公司的治理机构
项目公司组建成立后,以正式合作协议达成的意见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项目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乙方在董事会中享有多数席位,并以项目公司章程或双方协商的内部授权方式确定乙方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各项具体事宜。项目公司党组织领导由控股股东党委任命。
十、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同意在保证项目公司有进行正常运营及还本付息的足够资金和可分配利润时,将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争取到的与供水项目有关的国家补助资金归项目公司所有,专款专用。
2. 为保证双方工作积极有效,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再与第三方接洽本项目合资合作事宜。
3. 甲方承诺事项及需要甲方协调事项,均须以文件、决议或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形式给予确认。
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发生变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5、合资合作的具体事宜待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及尽职调查完成后,由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十二、附则
1.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3 份。
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签署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