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障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空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0时至9月3日24时,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农用柴油车(城市运输保障类车辆除外)以及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全市域内道路上行驶。大型货车严禁穿行市区。
二、霸州市主城区环路(不含环路,依次为112线市区段、东环路、北环路、大广高速引线、西环路)合围以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每天7时至20时,对上路行驶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按双数管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限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和快递车辆;
3、“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8、其它城市运行保障车辆。
四、因未获知本通告内容,本市及非本市号牌机动车初次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暂不予以处罚,但应立即停驶或驶离限行区域,如再次违反限行规定,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