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防止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廊政办[2016]77号)、《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规[2017]1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9日起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覆盖人群范围
霸州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参保居民
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界定标准
三、申报日期
本次申报日期为:2018年1月9日-11日。
四、申报鉴定程序
(一)准备鉴定资料
参保患者针对不同的申报病种,准备相关鉴定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表》;2、参保患者身份证复印件;3、2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不限底色);4、所申报疾病的近期诊断证明书;5、住院病历复印件;6、能够明确诊断的相关理化检查(化验、影像等)回报单,癌症需提供病理诊断报告;7、门诊特殊病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提交鉴定资料
2018年1月11日前,参保居民将以上鉴定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市政府大楼2楼230房间。提交申请鉴定资料相关要求:申请材料统一用档案袋封装,一个申请居民一个档案袋,档案袋由参保居民自行准备。
(三)组织专家组成员对申报资料进行鉴定
2018年1月12日,对初审资料齐全的,将统一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专家组”专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纳入门诊特殊病待遇名单的,申报资料建档封存,如有他用请提前进行复印。
(四)发放门诊特殊病专用证
通过专家组鉴定的,发放“门诊特殊病专用证”,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