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人员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印发的《关于做好建档立卡人员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工作的通知》,适当放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标准如下:
一、降低诊断医疗机构门槛,可凭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记录、慢性病诊疗及购药记录予以认定。
二、适当放宽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风湿类风湿等常见慢性病的鉴定标准。
三、将门诊特殊疾病取药量延长至2个月。
四、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相关项目检查所产生的门诊检查费用,可以纳入下级住院费用,按照下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给予报销。
五、可随时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经鉴定通过后,从申报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