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18〕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论证,针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共15项),我市相应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涉及部门1个。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明确责任部门立即予以衔接,不得无故拖延;针对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编制办事指南及流程图,严格依法实施。
2、各相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将衔接情况、配套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上报市审改办备案,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新增事项清单(共1项)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新增事项清单
(共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调整方式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审批局 |
新增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