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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保障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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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霸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4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霸政办〔2011〕126号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霸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霸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为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建立稳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提高政府保障能力,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1〕64号)精神,根据《廊坊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 配建比例。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上的新建项目,须根据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量,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项目配建比例,由市住房保障、规划、国土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产权归属。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产权归政府所有。

    对本细则实施之日前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按照项目竣工当年市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四条 配建程序。市住房保障、规划、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建比例—→市国土局将配建比例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告知用地意向者—→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比例及征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市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手续(注明配建要求)—→市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市人防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结建手续—→市建设局办理施工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1、市发展改革局: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凡未按要求配建或配建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备案)。[page]

    2、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国土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一定比例(由市住房保障、规划、国土部门共同确定具体配建比例等事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出具规划条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建设项目配建工作进行把关,并在规划总平面图及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

    3、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规划条件,把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写入供地方案、公告公示、出让文件中,明确告知用地意向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要依据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市政府无偿回收的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款。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4、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类型、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建设套数和比例等控制要求,签订配建合同,配建房屋产权办理、住房移接、配租管理等工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具体类型、建筑面积、套型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单元、楼层)等配建要求、征用约定、交接程序及违约处理等事项。

    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售方案(附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类型、套数、面积等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规划设计方案确定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方案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为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市建设局:应按规划局批准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备案;同时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监、验收,确保按期同时交付使用。

    6、市物价局:依据国家、省相关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监督检查租金标准落实情况。

    7、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配建要求。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验收,一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 房屋接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接收房屋,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登记、维护和分配使用等后期管理事宜。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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