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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4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霸政〔2009〕55号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各部门:

    《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十二月三十一日



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价格管理;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市司法、监察、财政、发改、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 格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采用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方式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包括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在销售前报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市物价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公布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预收或代收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和装修损坏修复保证金等费用,须在购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并将收取的项目、用途和标准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或单身35周岁以上人员的单亲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一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低于25万元以下;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其它所得。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四)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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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由一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组成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请,重复申请视为无效。家庭成员是指:夫妻;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取表格。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的上级单位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资料准备。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其收入、享受政策住房等情况开具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其生产、经营属地税务部门对其纳税与收入情况开具证明;属无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无业证明;属低保户的,出具低保证明。提交资料包括申请表、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或离婚证明、收入或无业证明、无房证明、租赁合同、现住房房主土地证或房产证、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三)初审受理。各单位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者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按规定时间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统一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四)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所有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复审后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天,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在公示中有异议的,由所在单位重新进行核查,并在5日内将核查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五)查档核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房产和土地查档。

    (六)分类公布。在完成公示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最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时间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担保书并交纳3000元担保金。在公示前3日内仍未按要求签订担保书和交纳担保金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签订担保书并交纳担保金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数量、销售顺序及符合条件家庭数量确定公开摇号方案。

    第十一条 摇号程序。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摇号前15日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

    3.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摇号应公开进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公证部门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应即时在现场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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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中号家庭进行汇总,在霸州电视台、《新霸州报》等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存在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核,并在5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挑选楼层、户型、朝向、方位等。否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担保金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中号家庭核实身份后,按所选定的购买方式向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家庭持准购证按规定时间到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凡在30日内未办结购房手续的,视其自动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十五条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市土地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交易转移登记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原价格进行回购。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收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六条 购房人所购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得借住亲戚朋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不得闲置3个月以上,否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扣除担保金,由市政府按原价予以回购。购房满一年未违反有关规定的退回担保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政府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不执行以上规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所售房屋属无效行为。

第十九条 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查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对不履行审查责任,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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