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霸政〔2009〕56号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各部门:
《霸州市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十二月三十一日
霸州市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霸政〔2008〕3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霸政〔2008〕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建设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实物廉租住房,并按低于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分配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市场租赁的价格管理;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市司法、监察、财政、发改、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分配准入和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申请程序与《霸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或单身35周岁以上人员的单身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一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低于25万元以下;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其它所得。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四)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
第七条 申请实物廉租住房,除同时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孤、老。即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且无子女的老年人。需提交证明材料,有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负责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居(村)委会证明。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由劳动部门或指定医院(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认定证明(需劳动部门或医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三)残疾。需是市残联认定的四级及以上残疾,包括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盲残疾。
(四)劳动模范。需是市工会认定和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五)军烈属、遗孤。需民政部门认定和备案的,并由相应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是领取低保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page]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市政府所有,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时间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担保书,并交纳2000元担保金。在公示前3日内仍未按要求签订担保书和交纳担保金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签订担保书并交纳担保金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分配顺序及符合条件家庭数量确定公开摇号方案。
第十一条 摇号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摇号前15日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租金价格、位置等情况;
3.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地下室的总数与房屋面积大小的比例,优先保障小户型家庭分配地下室。剩余地下室进行分类公布,继续公开摇号。
摇号应公开进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公证部门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应即时在现场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中号家庭进行汇总,在霸州电视台、《新霸州报》等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存在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核,并在5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号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挑选楼层、户型、朝向、方位等。否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担保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摇中的准租对象应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书,确立配租关系,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因素构成,并与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报市政府审批。第一批廉租住房每平方米收取租金1元。以后,租金标准可随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有所变化,但某一标准执行期最短为一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按月足额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拖欠。[page]
第五章 续租与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后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对于审核后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退房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上年度低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房屋或故意损坏小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租期已满不在申请居住廉租住房的,可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住户在办理退房手续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检查核实,视房屋结构、质量、状况、配套设施的完好情况,确定担保金的退还金额。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变动情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住房保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