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的通知霸财库〔2018〕9号
各乡镇区办、市直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落实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制度的通知要求》(冀财库〔2018〕35号)要求,制定了《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霸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4日
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冀财规〔2018〕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落实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制度的通知要求》(冀财库〔2018〕35号)规定,使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在县级、乡镇、村街支付环节得到有效监控,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由县级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对象个人支付过程中形成的监控职责界定、监控方式选择、监控缺失等一系列监督控制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则,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制度,按规定程序向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下达财政扶贫资金。
第四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第二章 监控职责内容
第五条 按照《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规定,县级是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主体。县级财政部门牵头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工作,与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分工负责。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的监控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主管股室负责对口分管部门的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扶贫资金的授权支付方式。
(二)审核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用款计划,及时向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三)每月对各主管部门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汇总,向相关部门通报,督促有关方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五)对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监控职责:
(一)承担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本部门支付监控具体责任。
(二)发起实施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对联签凭证负主体审核责任。
(三)组织本部门扶贫资金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责。
(四)根据扶贫规划、项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本部门扶贫资金用款计划。
(五)按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扶贫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或扶贫对象,并对授权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对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扶贫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等程序。
(七)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资金拨付情况和绩效运行情况。
第八条 乡镇和村街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和村街的,乡镇和村街分别对资金支付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中,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的,乡镇对扶贫资金的支付监控履行县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执行扶贫资金联签联审制度,对联签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建立联签联审制度
第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别建立扶贫个人资金、扶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四联签”确认制度。
第十一条 扶贫个人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银行卡后,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将资金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回执单(代理业务清单)、《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附件1)一并提交乡镇,由包村干部以村为单位,按照贫困群众(经村支委会授权可由村委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2名以上成员代理)、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银行卡是否发放到扶贫对象个人,并在《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签字盖章,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记账凭证,其他三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对不经过乡镇、直接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专项资金,如直接补助给贫困学生的教育扶贫资金,学校为一级预算单位的,参照《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附件1)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学生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学校为教育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参照《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附件1)由教育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学生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提出每个项目最终一笔资金(不含质保金)的支付申请时,将资金支付申请书、已收到项目资金明细表、《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附件2)一并提交,按照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项目所在村的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字盖章,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授权支付记账凭证,扶贫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作为收款记账凭证,其他两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对不经过乡镇、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的专项资金,如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等资金,学校为一级预算单位的,参照《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附件2)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学校项目负责人、扶贫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学校为教育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参照《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附件2)由教育部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扶贫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等四个方面的人员进行审签确认。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组织联签各方,对扶贫个人资金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将扶贫资金四联签落实情况形成文字说明,于每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局。
第四章 监控缺失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协调机制,财政部门、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协调联动,加强联签联审工作,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安全。
第十五条 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内容,导致财政扶贫资金在支付环节上出现问题,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街两委及相应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控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 | |||||||||||
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样表) | |||||||||||
(扶贫对象个人) |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扶贫资金(项目)名称 | |||||||||||
扶贫资金(项目)金额 | 资金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 | ||||||||||
1.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意见: | 2.乡镇意见: 乡镇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第 * 联 | |||||||||
资金(项目)主管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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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两委意见: | 4.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 此联由***留存 | |||||||||
负责人(签字) | |||||||||||
村民委员会公章 | |||||||||||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一式四联,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各一联。 | |||||||||||
2.本表应附: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回执单(代理业务清单)。 | |||||||||||
附件2 霸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样表) | |||||||||||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扶贫资金(项目)名称 | |||||||||||
扶贫资金(项目)金额 | 资金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 | ||||||||||
1.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意见: | 2.乡镇意见:
年 月 日 | 第 *联 | |||||||||
资金(项目)主管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3.村两委意见: | 4.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主管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联由***留存 | |||||||||
负责人(签字) | |||||||||||
村民委员会公章 | |||||||||||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四联,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各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