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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财政局扶贫资金政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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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2 10:50 浏览次数: 【字体:

霸政办〔201841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市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及我市主要领导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6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

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做好金融扶贫这篇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作用,不断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效,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建议的通知》(〔201840号)、省银监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冀银监发﹝201826号)、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贷款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以提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贷率为目标,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持对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通过应贷尽贷助推脱贫攻坚,确保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准方略,提高脱贫实效。要做到扶持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解决好“谁服务、谁能贷、怎么贷、怎么用、怎么还”等问题。

(二)坚持加大投入,强化资金支持。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上,引导金融资金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通过为贫困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精准对接到户、到人。

(三)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坚持扶贫和扶志、扶智相结合,有效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和内生动力,引导正确认识外部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提升贫困群众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能力。

(四)坚持商业可持续,防范金融风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发挥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的作用,鼓励贷款贫困户参加商业保险,调动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的积极性,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增收。

(五)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责任。围绕国家、省考核反馈的问题,全面梳理并整改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中的问题,以考核明职责、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补短板、以考核强作风,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

三、政策要点

(一)扶持对象: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原则上,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

(二)扶持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三)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为政策要点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借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四)承办银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承办银行由市银监办明确指定。

四、操作流程

(一)评级授信。以信用联社“双基共建”为依托,各乡镇(区、办)金融服务部采取整村推进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确定拟授信额度,结果予以公示。

(二)贷款流程。

1.申请。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贫困户,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向所在行政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申请。

2.受理。金融服务站受理后,要于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金融服务部。

3.初审。乡镇金融服务部在收到村金融服务站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扶贫脱贫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和承办银行信贷人员等,组成工作组入户实地调查,客观、公正评价贷款对象,审核贷款用途,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扶贫办核定贫困户信息后,相关材料统一报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

4.审核推荐。对各乡镇金融服务部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加盖公章后推荐给承办银行。

5.放款。承办银行对申请审核同意后,与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6.贷后管理。乡镇金融服务部组织督促金融服务站、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等,会同承办银行关注借款人的实际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定期或不定期入户走访、实地查看(每季度不少于1次)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开展催收或通知提出续贷申请。

7.贷款收回。贷款到期、未到期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风险补偿机制补偿贷款损失。

(二)续贷流程。

1.申请。贫困户填写续贷申请表。

2.逐级核实。由有需求的贫困户向承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帮扶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要逐一在申请书后签字背书。

3.续贷。放款银行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续贷业务;对于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可办理贷款展期;对于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可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

(三)贴息流程。参照《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年结息和贴息,市财政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测算当年度贴息资金规模,一次性支付给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再划拨入承办银行。(附件1

(四)风险补偿流程。参照《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行按年补偿,市财政根据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情况,测算当年度补偿资金规模,一次性支付给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再划拨入承办银行。(附件2

五、支持政策

(一)增加银行信贷投入。承办银行应单列信贷规模和资金,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足额供给。

(二)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市财政要根据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要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际发生风险时,由银行与风险补偿金按2:8比例分担。

(三)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已脱贫但仍享受政策的贷款人承贷的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贷,市财政要参照《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四)建立续贷机制。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办银行要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办理续贷业务。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续贷。建档立卡贫困户由于非主观原因延迟还款产生不良记录,经过承办银行认定,确属非主观原因且已还清之前欠款的,不影响信用评定等级。

(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扶贫小额信贷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承办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在无主观恶意和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可免除或从轻减轻责任。《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办法》由市银监办参考上级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政策宣传。市金融办、扶贫办、乡镇村级组织、承办银行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全覆盖,提高政策知晓度,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提高信用意识,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承办银行要根据统一规范的“扶贫小额信贷”名称积极支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六、责任分工

(一)市银监办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办法》,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组织承办银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逐户宣传、逐户讲解、发放政策明白纸(卡),不断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流程、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机制。督促承办银行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市人行、扶贫办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市金融办负责金融扶贫工作的协调调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金融服务部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协调涉项单位把握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责任落实。负责地方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和完善,督促乡镇政府建立三级金融服务网络。会同市扶贫办、银监办等部门共同做好督导考核工作。总结宣传推广金融扶贫工作的经验做法。

(三)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各乡镇(区、办)金融服务部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咨询指导等,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市乡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督促各乡镇(区、办)金融服务部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帮扶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和金融服务站要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负责全市扶贫小额信贷数据统计分析,与财政、金融、人行、银监、保险协会等部门实现数据信息对接共享(全市扶贫小额信贷数据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小额信贷系统数据为准)。对扶贫小额信贷按月统计监测、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严格督导问责。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细化完善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全市建立覆盖所有贫困户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财政贴息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用好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五)市人行负责加强对承办银行的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2018年底前建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体系。负责优化扶贫再贷手续,支持承办银行获得扶贫再贷款,降低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成本。支持承办银行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督促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政策落实。

(六)承办银行负责主动与各级扶贫部门对接工作。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制管理,逐户宣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符合信贷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按照“省级机构统筹、市级机构(派出机构)推进、县域机构抓落实”的管理体系,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规模。

七、完善机制

(一)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总协调,市扶贫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办、承办银行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应贷尽贷。

(二)建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市扶贫办要与市人行、银监办、承办银行等加强工作对接,共享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系统相关数据。市扶贫办按月、分地区,向涉项单位,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月度累计放款及余额等相关数据,做到精准识别,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投放。

(三)建立完善督导通报机制。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宣传、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1.《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扶贫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扶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的资金,即“到户贷款”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参照执行)。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推动、金融支持、扶贫贴息、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项目包括能够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六条  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扶贫办具体负责有贷款需求贫困户的资格认定,督促各乡镇(区、办)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扶贫贷款贴息的审核确认及支付工作;承办银行负责扶贫贷款的确认、审定、发放和跟踪;市人行负责每年年底汇总承办银行扶贫贷款项目总体情况;市财政局按照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贴息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总额度不得超过全市当年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总规模。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实行贷款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即贷款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依程序向所在乡镇金融服务部申请贷款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利率不高于贷款日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以日历年度计算),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3年(含3年)。

  第十条  贷款贴息直接划拨入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补贴到各贷款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结合当年贷款实际发生情况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资金规模,按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市扶贫办每年年初要建立扶贫贷款项目库,并与合作银行搞好贷款项目衔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份,贷款户向所在村街金融服务站提出申请,由金融服务站报乡镇金融服务部把关汇总后,各乡镇金融服务部统一报市扶贫办建立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份由承办银行负责上报扶贫贷款贴息申请,并附正常还款付息贷款贫困户信息(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市扶贫办审核确认后,报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直接划拨入承办银行,再转至各贷款贫困户

第十五条  市扶贫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在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资金报账支出。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全过程监督,并对项目落实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要建立扶贫贷款贴息档案,并定期报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归档内容包括贷款申报材料、有关原始凭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霸州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滋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负责向市财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等,会同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市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信息公开、绩效考核等项工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要确保专款专用,未经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承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  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承办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承办银行向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第八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后,责成涉项乡镇金融服务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市金融服务中心审定后,出具补偿认定书,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认定书和贷款本息,按照风险补偿金和承办银行8:2比例支付风险补偿金。其中,凡是参加保险的贷款贫困户,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上述比例由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分担。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市扶贫办、公安局、司法局及相关乡镇金融服务部、村街金融服务站、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承办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补偿限额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对不良贷款率连续两个月超过3%的,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经有关部门考察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基金等防控机制,风险补偿金本息损失每年超过当年贷款总规模的2%的,超出部分由各乡镇自行负担,并及时补足损失部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保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现行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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