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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霸州市支行、霸州市公安局、霸州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霸州市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7 13:43:30 浏览次数: 【字体:

霸州市辖内各相关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充分调动辖区反假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构建群防群治反假货币工作机制,结合霸州市实际制定《霸州市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霸州市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霸州市支行

  霸州市公安局

霸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霸州市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要求,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力度,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作为霸州市辖内假币犯罪举报奖励落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社会举报和人民银行移交的举报线索、侦破案件、奖励认定及申请、奖励发放等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受理社会举报、及时移交举报线索、假币的鉴定、收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批、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奖励范围】公民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并经公安机关核实并最终捣毁制作假币生产、经营场所或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标准为: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最高奖励6万元。

(二)查获假币(纸币或硬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或假硬币5万枚以下的,最高奖励2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00元

对捣毁伪造、加工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照上一款标准进行奖励。

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

捣毁假外币生产经营场所比照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收缴的假币数量以案件破获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参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外币的,以案发时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计量,比照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举报途径】公民将自己所了解的他人或组织制作、经营、贩卖假币的相关信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进行举报:

(一)通过拨打电话“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通过拨打电话“0316-7212934”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应于接到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实地举报。

(四)通过已公开的网络平台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开展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效果认定】向霸州市公安机关举报霸州市境内假币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破工作起到一定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信息保密】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在受理举报、奖励申报等过程中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奖励申报】对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实行年度申报和一案一报。申报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本年10月开始申报上年度的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申报举报奖励时不得将两起以上假币案件举报行为合并上报或将一起举报分开上报。本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纳入下一年度。

第十条【申报程序】由公安机关填制《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人民银行根据公安机关填制的《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核对假币真伪、假币收缴数量、查获的印制假币的机具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无误后签属意见;财政部门对《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审核后,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奖励资金的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纸币和硬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假币半成品是指纸张或胚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调试印制设备时产生的废品,不作半成品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限制在霸州市境内使用)。 

附表: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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