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标车限行工作的公告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淘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应急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外围环路(不含环路)以内道路,对以下机动车实施下列交通管理措施。外围环路依次为:112国道市区段(东环路―西环路)、东环路(112线―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106线)、大广高速引线(106线―西环路)、西环路(大广引线―112线)。
(一)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以及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运输非易扬尘类物品的大型货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上路行驶。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限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8.其它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
(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第一次发现采取引导劝返方式,暂不处罚。第二次发现开始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因未获知本通告内容,非本市号牌机动车初次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暂不予以处罚,但应立即停驶或驶离限行区域,如再次违反限行规定,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4日